粉末液體出口空運貨運類的空運提單有哪些特征?
1、粉末液體出口空運貨運是提單并非于裝上飛機后才簽發的,于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即簽發。提單上有“Received for Carriage”(收到待運)字樣,所以空運提單為務運提單。這對買方而言是一種危險,買方為獲得的保證,信用證交易時,可要求銀行只能受理注明實際起飛日期戳章的空運提單。
2、如不依規定記載,要式單證。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均規定空運提單應記載的內容。雖不影響運輸契約的成立,介不得享受公約上的利益,形式上承運人似有選擇的自由,而事實上熟不想減輕自身責任,以享受公約利益,故實質上空運提單是要式單證的一種。
3、通常在托運人把空運提單寄達受貨人前,非流通證券。由于空運的速度很快,貨物就已經運到目的地,這在很大水平上排除了透過轉讓裝運單來轉讓貨物的需要。因此海牙議定書雖規定不由止簽發可流通的空運提單,但在實務上空運提單一般都印有“not negotiable”(禁止流通)字樣。加之,空運提單屬于記名式提單,即在受貨人欄內特定的受貨人名稱及地址,而而不采“to order of…onto order”(憑……指示交付)等字樣。所以,空運提單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轉出就不能成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4、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非物權證券。空運提單不同于海運提單。只是承運人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及運輸契約憑證而已。由于空運提單非貨物權利證券,所以實務上,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受貨人憑承運人的貨通知及有關的證明提貨,并在提貨時在隨貨運到空運提單上簽收,而不要求受貨人憑空運提單提貨。但托運人在貨物被受領以前,得憑其所持有的空運提單,指示承運人回運、停運、改運他處,或指示由目的地原受貨人以外的第三者受領。就此而言,空運提單可說是準物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