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國際快遞出口對電池驅動車輛(UN 3171)、發動機和機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設備(UN 2990、UN 3072)和內燃機車輛(UN 3166)添加特別規定A154新增包裝要求除非內燃機或機器的設計和構造使危險品的密封裝置提供足夠的保護,否則內燃機或機器要采用堅固外包裝或固定在支架、板條箱或其他搬運裝置中。限制裝入無法通過UN38.3試驗,存在缺陷或損壞的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和鋰金屬電池或電池組,此類電池不能裝在車輛、內燃機、救生設備等設備中一起運輸。
試驗要求:每個包裝件能夠24小時持續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于高度為3m的相同包裝件(或試樣)的總重量,并不損壞包裝中電池或電池組,且不降低包裝的功能。試驗樣品數量:每種設計類型和每個制造廠家3個試驗樣品。
試驗方法:在試驗樣品的頂部表面施加一力量,此力相當于運輸時可能堆疊在它上面的同樣數量包裝件的總重量。如果試驗樣品內裝的液體相對密度與待運液體的不同,則該力應按后者計算。包括試驗樣品在內的小堆碼高度應是3米。試驗時間為24小時,但擬裝液體的塑料桶、罐和復合包裝6HH1和6HH2,應在不低于40℃的溫度下經受28天的堆碼試驗。
以上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