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包裹出口貨運的運輸工作,在以CIF或CFR條件成交的話,由賣方安排運輸時的工作程序如下: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在收到信用證后,要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如裝運期,結匯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能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級等,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如航線證明書,船籍證等。
2) 備貨報驗:就是根據出口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在我國,凡列入商檢機構規定的“種類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據信用證,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商品,均需在出口報關前,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申請商檢。
3) 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托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后,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上述內容是對海運包裹出口貨運的流程方式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